曲靖律师网网友咨询: 本人系刚退休的科技人员。某一公司与本人签订了聘用一年的自动化设计的劳务合同(非劳动合同。其中前3个月为试用期),合同才履行了一个多月,公司的负责人以不能适应公司为由,不提前通知而开出了解聘的通知,但说不出具体理由(实际是另有隐情)。
显然,作为一个已经61岁的人员,短时期是无法找到新单位而弥补这收入的损失的。请问,如果最终认定是无理解聘,则是否可以酌情要求公司赔偿本人

2024-09-29 18:10发布

曲靖律师网网友咨询: 本人系刚退休的科技人员。某一公司与本人签订了聘用一年的自动化设计的劳务合同(非劳动合同。其中前3个月为试用期),合同才履行了一个多月,公司的负责人以不能适应公司为由,不提前通知而开出了解聘的通知,但说不出具体理由(实际是另有隐情)。
显然,作为一个已经61岁的人员,短时期是无法找到新单位而弥补这收入的损失的。请问,如果最终认定是无理解聘,则是否可以酌情要求公司赔偿本人的收入损失——双方的合同中,说解除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的,尽管说的是转正后的需提前30天,但是否可以据此认为,双方认可合理的再找工作时间需要30天(实际到现在40多天了,一直无法找到新的工作),所以,本人是否主张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本人的30天的工资收入的实际损失? 敬请解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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